第一条 医学部和医学部党委介绍信须分别加盖“北京大学医学部介绍信专用章”和医学部党委公章,介绍信由医学部两办管理。 第二条 需使用医学部和医学部党委介绍信办理相关事宜,应持所在单位介绍信(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换取,所在单位介绍信由文秘室留存。 第三条 严禁开具空白介绍信。 第四条 医学部下属各公司联系业务、推销产品等禁用医学部介绍信。 第五条 介绍信底联由文秘室统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