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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1-24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学部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能,规范

配置标准和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医学部机关各部处、各学院(部)、医院。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办公用房包括,机关各部处、各学院(部)、医院用于行政办公

的基本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

文印室、收发室、储藏室、物业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属于服务用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面积特指使用面积。使用面积为房间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

 

走廊、楼梯、厕所及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计量单位为平方米(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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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办公用房房间数应以单一通道门为计算标准。

第六条  办公用房分配标准(单位:平方米/人)

1.正处级:不得大于18平方米(一人一间);

 

2.副处级:不得大于12平方米(原则上两人一间);

3.科级及以下:不得大于9平方米;

 

4.行政办公楼各层均建立了公共会议室、复印室与会谈室,原则上机关各部处不得再

单独设立该类功能房屋。

 

第七条   现职领导干部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原单位的办公用房需在2个月内腾退;兼任

多个领导干部职务的只在一处设有办公室。

 

第八条   医学部两办、总务处和监察室共同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的政策、管理制度及对办

公用房调配,监督各部门执行管理规定的情况,不定期对各部门办公用房面积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部门内办公用房的调配,并将本部门调配方案报医

学部总务处审批。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必须重新报医学部总务处审批。

第十条   各部门不得擅自将教学科研用房挪作办公用房,也不得将办公用房挪为他用,

一经发现擅自挪用房屋的,医学部将该房屋收回。

 

第十一条   鼓励开放式办公,如确实因工作需要进行房屋结构调整的,必须上报医学部

总务处审批。擅自更改房屋结构的,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确需整改的办公用房要严格按照调换、合用、工程改造的顺序进行整改。整

改应本着节约空间、节约资金、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三条   医学部总务处要建立办公用房台账,对清理整改中腾退的办公用房统筹管理

使用。

 

第十四条   因工作变更、增设机构等原因确需增加用房时,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医学

部两办负责核算配置,经部务办公会批准后,调拨相应用房。

第十五条   因任务减少、编制缩减或机构撤并时,原用房单位应及时上报,按时办理相

关用房的调整或退交手续。

 

第十六条  医学部直属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校办企业按照中共教育部党组《高等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

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订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医学部两办、总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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